外出旅游时骑马摔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一起案件认定,经营骑马业务的公司应负全责。
2014年10月2日,林女士与几个朋友一起到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景点由海南天涯驿站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天涯驿站马术俱乐部骑马游玩,林女士购买门票后,骑上了天涯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由驯马员负责操控的马匹。
在驯马员的陪同下一起骑行,在行不到五十米远的时候,就被该马甩下地来,造成林女士的面部、手肘、臀部等身体多处擦伤,右眼的眉骨割伤,额头受伤。
当天林女士先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擦伤、2、左臀部囊性包块有积液、3、右眉骨有2cm裂伤及额头挫伤。后遵医嘱注意休养一段时间,加强营养,眼科诊治。随后林女士到眼科缝线治疗。天涯公司先后为林女士缴纳的医疗费及其他餐费、交通费等共计3365.22元。林女士康复治疗期间购买祛疤药的费用1136元。后因林女士要求天涯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另查明,林女士受伤后不能正常上班,停发工资一个月,其在单位的平均工资为4588.86元。林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7636元;要求天涯公司支付后续(祛疤)治疗费暂计2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女士在马术俱乐部游玩,并乘坐由天涯公司提供的马匹在游玩过程中受到损害,天涯公司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林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天涯公司赔偿林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24.86元;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林女士在天涯公司经营的俱乐部在天涯公司工作人员协助下乘骑天涯公司提供的马匹时人身受到损害。原审法院认为天涯公司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林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应予以确认。林女士在这次事件中右眉骨有2cm裂伤及额头挫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林女士购买用于祛疤药的费用1136元应一并予以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本案中,林女士在天涯公司乘骑马匹而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林女士所受伤的场合、行为方式、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海口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