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3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曾于4月26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说明。刘振伟说,修订草案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强化检验检疫,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旨在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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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需要尽快修改
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振伟指出,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竣的形势。具体来看: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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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两年来,认真听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防控机构、生产经营主体、动物卫生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形成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明确不同主体的防疫责任
刘振伟指出,修订草案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修订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从事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政府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保障防疫检疫条件等方面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修订草案完善了动物调运监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督导、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构建完整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链条。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员是动物防疫的主体。修订草案将现行动物防疫法中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规定合并为“兽医管理”一章,突出对兽医的管理和工作规范。条件成熟后,建议制定兽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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